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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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6民初4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健民 陈淑娟 吴绍文 陈钟沛 韦秀英 韦翠群 陈卓庭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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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7 | 2019-08-11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健民 陈淑娟 吴绍文 陈钟沛 韦秀英 韦翠群 陈卓庭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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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4 | 2018-07-15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健民 陈淑娟 吴绍文 陈钟沛 韦秀英 韦翠群 陈卓庭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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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19 |
4 | (2015)佛顺法执字第39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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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03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健民 陈淑娟 吴绍文 陈钟沛 韦秀英 韦翠群 陈卓庭 吴明杰 何佩玲 梁炳辉 吴倩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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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6-08-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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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执1721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0 | 详情 |
2 | (2017)粤2072执1778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15 | 详情 |
3 | (2017)粤2072执1777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2-15 | 详情 |
4 | (2016)粤0606执4975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6-05-05 | 详情 |
5 | (2016)粤0606执3801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06 | 详情 |
6 | (2015)佛顺法执字第7840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7-21 | 详情 |
7 | (2015)佛顺法执字第162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12-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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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606执异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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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6执异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佛顺法执字第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当事人-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辉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何炬辉 佛山市顺德区中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健民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钟伟权 何镓瑶 何宝成 何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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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宝成、何镓瑶、何炬辉、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吴健民、佛山市顺德区中铁贸易有限公司、钟伟权、何志华:本院受理申请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43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辉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何宝成、何镓瑶、何炬辉、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吴健民、佛山市顺德区中铁贸易有限公司、钟伟权、何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606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内容如下:变更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2015)佛顺法执字第1343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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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2 |
(2021)粤0606民初75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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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75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梁炳辉 吴健民 陈淑娟 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 何佩玲 陈卓庭 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 吴倩玲 吴明杰 韦秀英 韦翠群 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陈钟沛 吴绍文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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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韦翠群、吴绍文、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淑娟: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韦秀英、韦翠群、陈卓庭、吴绍文、何佩玲、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还贷款本金5733539.59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至2015年3月20日止利息为139908.85元;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清还日止,以5733539.5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9%计付罚息;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清还日止,以139908.8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9%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韦秀英、韦翠群、陈卓庭、吴绍文、何佩玲、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淑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793.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81793.23元,由十六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韦翠群、吴绍文、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吴健民、陈淑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韦秀英、陈卓庭、何佩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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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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