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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圣迹西路33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6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7

    法律诉讼26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周佰林、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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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人格权纠纷

    原告-周佰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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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刘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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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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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兰高中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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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兰高中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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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曹建军,刘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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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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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周佰林、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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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人格权纠纷

    原告-周佰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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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黄守刚,黄鑫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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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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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杨光英,钟东林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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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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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王淞田,陈甜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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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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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陈光欠,杨国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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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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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艾显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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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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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渝0111民初46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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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1民初46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被告- 何娇 张德强 张德超 欧邦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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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11民初4624号何娇,张德强,张德超,欧邦晖:本院受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被告何娇,张德强,张德超,欧邦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30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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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0
    2

    (2019)渝0111民初26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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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1民初26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被告- 田永寿 王安兰 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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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11民初2625号田永寿、王安兰:本院受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诉田永寿、王安兰、重庆天正建设工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9日9: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7月9日上传日期:2019年7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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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8
    3

    (2019)渝0111民初16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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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1民初16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被告- 邹品柱 潘洪芳 重庆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张仁伟 梁利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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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11民初1650号张仁伟:本院受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被告邹品柱、潘洪芳、重庆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仁伟、梁利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1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24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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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4
    4

    (2019)渝0111民初24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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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11民初24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被告- 李小平 李良均 李良银 杨宏廉 郑学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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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11民初2411号李小平、李良均、李良银、杨宏廉、郑学琴:本院受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诉李小平、李良均、李良银、杨宏廉、郑学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1日9: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5月20日上传日期:2019年5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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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0
    5

    (2018)渝0111民初7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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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1民初71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被告- 唐伟彬 鄢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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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1民初7132号唐伟彬、鄢密: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1民初7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2月02日上传日期:2019年02月0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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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02
    6

    (2018)渝0111民初60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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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1民初60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被告- 周婷婷 重庆市大足区中发实业有限公司 梁利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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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1民初6029号周婷婷: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诉周婷婷、重庆市大足区中发实业有限公司、梁利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1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详见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龙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传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承办人:张艳霞联系电话:023-643509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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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8
    7

    (2018)渝0111民初57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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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1民初57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被告- 杨立洪 胡广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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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1民初5745号杨立洪、胡广贞: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1民初57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杨立洪、胡广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借款本金218244.5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2018年5月17日之前逾期还款部分,以逾期金额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从2018年5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以218244.58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适用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4737元,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12.17上传日期:2018.12.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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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7
    8

    (2018)渝0111民初57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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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1民初57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被告- 颜台明 杨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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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公告颜台明(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406266599)、杨梅(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711286609):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被告颜台明、杨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1民初57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万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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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9
    9

    (2018)渝0111民初34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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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1民初34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被告- 重庆市大足区金淦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黄慧 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勤发食品有限公司 韦体明 黄政 王淑玉 重庆慧团商贸有限公司 云举淑 黄茹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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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1民初3455号重庆市大足区金淦农产品专业合作社,黄慧,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勤发食品有限公司,韦体明,黄政,王淑玉,重庆慧团商贸有限公司,云举淑,黄茹霜: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1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1、被告重庆慧团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所欠借款本金4487565.97元及利息79268.20元、罚息23335.34元(截止2018年3月30日止),合计4590169.51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计算标准:以借款本金4487565.97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年利率7.8%上浮50%计算);2、被告黄政、黄慧、云举淑、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金淦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被告重庆慧团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到期债务,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在判决第一项债务款项范围内,就本案的抵押物即被告黄茹霜所有的位于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黉门巷25号东方广场二期2幢3-1-2(房屋所有权证号:210房地证2015字第09798号)房屋一套有权行使抵押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24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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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5
    10

    (2018)渝0111民初34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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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1民初34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 被告- 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勤发食品有限公司 韦体明 大足唯一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淑玉 黄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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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11民初3450号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勤发食品有限公司、韦体明、大足唯一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淑玉、黄政: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1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1、被告重庆辉钻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所欠借款本金1227301.11元及利息20590.49元、罚息5891.05元(截止2018年3月30日止),合计1253782.65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计算标准:以借款本金1227301.11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2、被告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韦体明、王淑玉、黄政、大足唯一食品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24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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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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