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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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康耐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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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46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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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7-27 |
2 |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得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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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15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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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16 |
3 |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湖北民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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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7814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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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8-06 |
4 |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周昌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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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96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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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7-27 |
5 |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与钟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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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4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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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1-07-27 |
6 |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民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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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008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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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1-01-08 |
7 |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湖北民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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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1218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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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7-13 |
8 |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邦特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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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13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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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19-12-04 |
9 |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智科精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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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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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5-13 | 2019-05-30 |
10 |
深圳市丽明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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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丽明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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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19-07-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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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6民初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智科精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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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23 | 2019-02-19 |
2 | (2017)粤0306民催40号 | - |
原告-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振华富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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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7-12-21 |
3 | (2017)粤0306民催40号 | - |
被告-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振华富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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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1 |
4 | -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振华富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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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7-08-27 |
5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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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27 |
6 | (2017)粤0306民初24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亿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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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7-08-08 |
7 | (2017)粤0306民催1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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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G42 | 2017-07-16 |
8 | (2017)粤0306民催13号 | - |
被告- 深圳市鑫超联供应链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超联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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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16 |
9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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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7-04-11 |
10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深圳市鑫超联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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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 2017-04-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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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134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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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3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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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348号叶淮玮: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淮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钟其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0459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公告于2021年5月27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陶源联系电话:0755-210508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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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2 |
(2021)粤0309民初134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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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3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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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348号钟其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4日13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1年2月19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陶源联系电话:0755-210508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719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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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3 |
(2020)粤0309民初9645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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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96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周昌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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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9645号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周昌镜: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9民初9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7805元;二、被告周昌镜对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元,由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周昌镜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1月23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张泽晖。联系电话:0755-2105041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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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3 |
4 |
(2020)粤0309执781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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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78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民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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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7814号湖北民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70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78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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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5 |
(2020)粤0309民初964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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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96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付周昌镜 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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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9645号周昌镜、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诉付周昌镜、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启明和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7805元;2、判令被告周昌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6日9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20年8月17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蔡晓晴联系电话:2105041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703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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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6 |
(2020)粤0309民初740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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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4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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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401号钟其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740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4596.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104596.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4月24日开始计至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的货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335.58元(本息合计104931.78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28日14时30分在大浪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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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7 |
(2019)粤0309执1303号深圳市邦特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丽明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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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13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丽明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邦特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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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执1303号之三深圳市邦特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丽明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邦特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丽明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9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深圳市邦特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丽明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8139.3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4892.05元,该款扣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12445.65元后,余款242446.4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所属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中城达资评字[2019]第012号评估报告书评估明细表序号9-13、21-22、28-30项),因无人报价致使二次拍卖流拍。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以拍卖底价人民币139944元接受其中三台机器设备抵债[详见中城达资评字[2019]第012号评估报告书评估明细表序号9-11项]。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09执13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邦特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丽明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中城达资评字[2019]第012号评估报告书]的查封,同时将其中三台机器设备[详见中城达资评字[2019]第012号评估报告书评估明细表序号9-11项]作价人民币139944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其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时转移。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0309执1303号执行裁定书,你们公司所属机器设备一批(详见中城达资评字[2019]第012号评估报告书评估明细表序号1-8、12-30项)的所有权自公告之日向你们公司转移。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本公告自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作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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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8 |
(2019)粤0309执1303号拍卖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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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13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丽明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邦特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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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执1303号深圳市邦特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丽明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邦特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丽明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9年8月22日通过深圳市中诚达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深圳市邦特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丽明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第一工业区大坡河5号第三层机器设备一批,上述机器设备评估价为人民币2563100元,考虑到本案未履行标的人民币145692.92元,故拟拍卖其中十台机器设备,评估价为人民币931210元。【详见中城达资评字【2019】第012号评估报告书评估明细表序号9-13、21-22、28-30】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09执13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财产起拍价格为人民币651847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书及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又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特此公告二О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本公告自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作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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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9 |
(2019)粤0306执恢124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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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恢12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何珍 深圳市三六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张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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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恢1240号深圳市三六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珍、张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恢12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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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10 |
(2019)粤0309执130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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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13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丽明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邦特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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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执1303号深圳市邦特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丽明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锦春锡制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9执13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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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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