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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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金鸥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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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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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191执1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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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12 |
2 |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金鸥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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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191执14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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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12 |
3 |
镇江澳晶硅材料有限公司与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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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182民初916号 | - |
申请人-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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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26 |
4 |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金鸥纸业有限公司、湖北金光纸业产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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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1民终31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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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28 |
5 |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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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191执609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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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08-29 |
6 |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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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191执6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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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8-29 |
7 |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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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191破申16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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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9-18 |
8 |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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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191执60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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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12-26 |
9 |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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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191民初4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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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06-28 |
10 |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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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91执1108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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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20-0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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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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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191破10号 | - |
被申请人- 社会公众 当事人- 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人- 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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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6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191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苏1191破10号决定书,指定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因工作需要,管理人拟分别公开选聘具有资质及相关业务经验的审计、评估机构对大成公司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为向各参选单位明确选聘原则、条件等有关内容,便于参选单位参选,大成公司管理人制定本选聘文件,本选聘文件全部内容对各参选单位均同等适用,具有相同效力。一、审计、评估主要范围1、对大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具体事宜以委托合同为准。2、对大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具体事宜以委托合同为准。二、审计、评估机构资质条件1、具备法定的从业资质,评估机构需有房地产、设备、专利、股权评估资质,限定在纳入江苏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的审计及评估机构;2、具有破产企业审计、评估业务经验和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3、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政处罚记录;4、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三、参选文件的编写(一)参选机构应仔细阅读选聘文件的相关内容,按本文件的要求起草和提交参选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二)参选文件相关内容的制定不得设置假设性前提条件。(三)参选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参选机构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参选人主体资格、财务状况、职业责任险缴纳情况、获奖情况等);2、关于近三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到政府部门给予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判处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近一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过惩戒和处分的声明;3、参选机构具有的破产清算工作经验;4、参与本项目的总负责人、主要人员名单,以及能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人数;5、初步的服务方案及报价,收费是否可以协商以及最大折扣比例等事项。6、服务承诺;7、参选文件所需附件及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四、参选文件的准备、提交(一)参选文件的准备1、参选文件应装订成册且封面均加盖参选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2、参选机构应提交一份书面参选文件;(二)参选文件的提交1、参选机构应最迟于2020年8月20日16点前向管理人提交正式的参选文件;2、参选文件接收地址:联系方式:杨律师:18052805817;顾律师:18352851816邮寄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南徐大道60号商务A区D座23层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请在邮寄单上注明“大成公司破产审计(评估)参选材料”管理人接收参选机构提交的参选文件后将综合考虑各参选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选定一家审计和评估机构与其签订审计合同,未被聘用的机构不再另行通知。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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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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