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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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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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薛峰 吴宝琼 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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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74号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峰、吴宝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174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峰、吴宝琼不服(2020)粤03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以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分别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均为: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三、本案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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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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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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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薛峰 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吴宝琼 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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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74号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峰、吴宝琼: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峰、吴宝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174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不服(2020)粤03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以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三、本案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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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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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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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薛峰 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吴宝琼 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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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74号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峰、吴宝琼: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峰、吴宝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174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押汇业务借款本金11613110.86美元、利息127155.76美元及罚息、复利(详见附表,罚息、复利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证项下欠款本金1553450.51美元及利息(编号GJ161319000002信用证项下欠款至2019年11月25日的利息为46860.37美元,2019年11月26日之后利息以953450.51美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编号GJ161319000005信用证项下欠款利息以600000美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9年9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四、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对被告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保税港区曼谷路49号(A)的抵押财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鲁(2018)前湾保税港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173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抵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对被告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就该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峰、吴宝琼就上述判项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与被告深圳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996.2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峰、吴宝琼共同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被告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峰、吴宝琼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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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4 |
(2020)粤03民初1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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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薛峰 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吴宝琼 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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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74号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峰、吴宝琼: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峰、吴宝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174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押汇业务借款本金11613110.86美元、利息127155.76美元及罚息、复利(详见附表,罚息、复利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证项下欠款本金1553450.51美元及利息(编号GJ161319000002信用证项下欠款至2019年11月25日的利息为46860.37美元,2019年11月26日之后利息以953450.51美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编号GJ161319000005信用证项下欠款利息以600000美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9年9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四、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对被告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保税港区曼谷路49号(A)的抵押财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鲁(2018)前湾保税港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173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抵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对被告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就该质押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峰、吴宝琼就上述判项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与被告深圳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996.2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峰、吴宝琼共同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被告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峰、吴宝琼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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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5 |
(2020)粤03民初1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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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1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薛峰 吴宝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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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74号薛峰、吴宝琼、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玙商贸物流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天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一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薛峰、吴宝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174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4月22日14时30分在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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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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