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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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媚、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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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6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丽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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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06 |
2 |
刘丽媚与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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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57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刘丽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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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4-06 |
3 |
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刘交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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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451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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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6-15 |
4 |
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傅华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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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451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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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1-05-28 |
5 |
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原深圳市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曾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0)粤0115执5618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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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执561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深圳市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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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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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曹晓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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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788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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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1-03 |
7 |
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原深圳市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谢伟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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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784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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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19-12-24 |
8 |
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陈永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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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1577号之二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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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19-07-29 | 2020-01-03 |
9 |
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曹晓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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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156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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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19-07-26 | 2021-09-29 |
10 |
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原深圳市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陈作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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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249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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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19-06-21 | 2020-03-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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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5民初4515号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傅华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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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451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傅华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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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4515号傅华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傅华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5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傅华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自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23070.60元及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5626.92元;二、驳回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6元,被告傅华凌负担26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等,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536681262020-11-2616:59:47:86(2020)粤0115民初4515号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傅华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律,傅华凌,判决,送达,公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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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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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4519号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刘交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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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451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刘交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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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4519号刘交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刘交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刘交生,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金甲岭农场复兴村刘老屋村民组25号,公民身份号码430411195505201515)送达本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0)粤0115民初451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案件须知、独任审理案件须知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61833.66元(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5.0元/月/平方米计,实测建筑面积为412.2244平方米,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30个月为61833.66元,5*412.2244*30=61833.66);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12731.54元(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缴车位管理服务费1500元(自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分摊电费361.59元(自2017年6月至2019年11月)、水费13.2元(自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排污费6.3元(自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暂计为76446.2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7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主审法官:郭志峰送达人:麦秋菊联系电话:020-83007227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535302652020-09-0318:18:16:722(2020)粤0115民初4519号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刘交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公告,被告,原告,刘交生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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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
3 |
(2020)粤0115民初2040号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黄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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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204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黄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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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2040号黄文杰(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612241515):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黄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送达(2020)粤0115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3074.6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74.62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二、驳回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文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8300709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主审法官:何彤文电话:020-83007101送达人:廖活年电话:020-83007098534807902020-08-1321:27:49:993(2020)粤0115民初2040号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黄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文杰,判决,公告,送达,被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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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4 |
(2020)粤0115民初4515号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傅华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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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451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傅华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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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4515号傅华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傅华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傅华凌,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方秀区大南路东一巷1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7806141061)送达本案的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简易)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23070.6元(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2.8元/月/平方米计,建筑面积为235.4138平方米,2017年1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35个月为23070.6元,2.8*235.4138*35=23070,6);2.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5626.92元(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欠缴分摊电费1682.15元(自2017年1月至2019年11月)、水费21.12元(2019年3月),排污费15.2元(2019年3月);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暂计为30415.9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联系人:郭志峰电话:020-83007226书记员:麦秋菊电话:020-83007227534734462020-08-1117:50:25:197(2020)粤0115民初4515号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傅华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送达,傅华凌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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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5 |
(2020)粤0115民初2040号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黄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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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204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告- 黄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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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2040号黄文杰(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612241515):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黄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3484.04元(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2.8元/月/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为88.8771平方米,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共计14个月为3484.04元,2.8*88.8771*14=3484.04);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按照3484.04元为基础从起诉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计算至被告付清上述第一项物业管理费之日);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分摊电费92.18元及违约金(分摊电费从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2019年9月320日共计92.18元,违约金以92.18元为基础从起诉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计算至还清上述分摊电费之日止);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共计3576.2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10日下午2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主审法官:陈昭强电话:020-83007098送达人:陈洁莹电话:020-83007096533554592020-05-2218:07:12:545(2020)粤0115民初2040号原告深圳星河智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黄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被告,物业,共计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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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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