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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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蒋建勇、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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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1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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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16 |
2 |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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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执1169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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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8-16 |
3 |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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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执116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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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8-16 |
4 |
李晓聪与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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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4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晓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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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8-16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彭明辉、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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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454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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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7-22 |
6 |
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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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295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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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28 |
7 |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缪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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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执77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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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3-31 |
8 |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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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执78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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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3-01 |
9 |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玉兰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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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执保29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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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2-01 |
10 |
云南高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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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88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高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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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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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0111民初1097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郑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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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G49 | 2020-05-14 |
2 | (2018)云0111民初73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 被告- 田运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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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G04 | 2019-01-03 |
3 | (2017)云0111民初868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宋虎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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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8-12-27 |
4 | (2017)云0111民初号139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贺申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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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G88 | 2018-08-02 |
5 | (2017)云0111民初号139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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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29 |
6 | (2017)云0111民初900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俊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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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8-05-29 |
7 | -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高玉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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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G79 | 2018-04-22 |
8 | (2016)云0111民初22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 被告- 邓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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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G20 | 2018-02-01 |
9 | (2017)云0111民初1391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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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8 |
10 | (2017)云0111民初9000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俊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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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G43 | 2018-01-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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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11民初96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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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96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世纪城支行 被告- 张小伟 毛林莉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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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9693号毛林莉、张小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世纪城支行与被告毛林莉、张小伟、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111民初9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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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2 |
(2021)云0111民初96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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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96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世纪城支行 被告- 张小伟 毛林莉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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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9693号毛林莉、张小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世纪城支行与被告毛林莉、张小伟、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毛林莉、张小伟名下财产进行查封保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969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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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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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1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蒋建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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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413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蒋建勇、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蒋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22151.64元及截止2021年7月16日的利息47439.33元、罚息16264.67元、复息5304.86元;二、被告蒋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8%计算,罚息、复息利率按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同时,利息、罚息及复息相加不得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三、被告蒋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费12000元;四、被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建勇追偿;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85元,由被告蒋建勇、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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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4 |
(2021)云0111民初143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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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43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 被告- 林俊鹏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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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4375号林俊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诉被告林俊鹏、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下午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0871-67275846)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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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5 |
许有虎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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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刑终340号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上诉人- 许有虎 被上诉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支行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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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刑终340号许有虎:本院受理上诉人许有虎与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支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因你本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刑终340号刑事附带裁定判决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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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
6 |
(2021)云0111民初96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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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96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世纪城支行 被告- 张小伟 毛林莉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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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9693号毛林莉、张小伟、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世纪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2021年9月16日9点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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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7 |
(2021)云0111民初41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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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4123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赵燕合 当事人-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 被告-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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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4123号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赵燕合与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现在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7日上午9点30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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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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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1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蒋建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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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413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蒋建勇、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蒋建勇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22151.64元及截止2021年2月23日止的贷款利息41413.9元,罚息11467.93元,复息3900.54元;2、判令被告蒋建勇支付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复息、罚息〔罚息及复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3、判令被告蒋建勇承担本案律师费1900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蒋建勇名下的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春城时光花园〈10-2号地块〉1栋805号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以上合计:497934.01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的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五楼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以及开庭时间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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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9 |
(2020)云0111民初148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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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480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胡玉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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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4804号胡玉兰: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玉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1民初14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有效,其与被告胡玉兰签订的合同编号为KHGY0206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1月20日解除;二、由被告胡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合同登记号为KM2018101189820)的撤销手续;三、由原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胡玉兰购房款233,210.67元;四、原告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70元,由被告胡玉兰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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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10 |
(2021)云0102民初11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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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11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蒋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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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1186号蒋潇、昆明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21)云0102民初11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蒋潇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蒋潇返还原告贷款剩余本金549500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罚息(现暂计至2020年7月14日,利息10573.53元、罚息230.93元);由被告蒋潇承担原告为追索欠款产生的全部费用(暂计至起诉之日,应包括律师代理费35000元、诉讼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上费用合计:595304.46元。3、在被告蒋潇不能按期归还欠款时,由原告依法行使对被告抵押物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与金源大道交汇处(世纪城旁)春城时光花园(9-2号地块)6座34层3408号房屋的抵押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所欠债务及各项费用。4、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费用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6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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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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