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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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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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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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杜天琼,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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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杜天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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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徐成平,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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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徐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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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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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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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潘昭静、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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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上诉人-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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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陶伟与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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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陶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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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陶伟与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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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陶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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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潘某与重庆宏协承汽车东部件有限公司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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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潘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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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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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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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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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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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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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78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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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85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陶伟 被告- 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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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7853号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伟诉被告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陶伟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如下:维持原审判决第一至三项,撤销第四项,依法改判为“四、判令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6年10月8日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工资;五、判令被上诉人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第一至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15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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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
2 |
(2017)渝0112民初78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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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85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陶伟 被告- 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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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7853号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伟诉被告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陶伟2016年7月工资2855.72元;2、被告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陶伟经济补偿金8539.74元;3、被告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陶伟医疗保险待遇损失2774.26元;4、驳回原告陶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承办人:万园薇,联系电话:67188310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7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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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
3 |
(2017)渝0112民初78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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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85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陶伟 被告- 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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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7853号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伟诉被告重庆宏协承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受送达人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重庆融汇外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补发2016年7月份工资2855.72元,并支付2016年10月8日至上述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工资;3、二被告两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732元(月工资4366元×2个月);4、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保险待遇4612.4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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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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