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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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陈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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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42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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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18 |
2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李震东、胡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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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42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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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18 |
3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周桃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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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42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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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6-28 |
4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四川千业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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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申14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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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08 |
5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卿明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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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27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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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6-18 |
6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刘卫东、杨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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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27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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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6-18 |
7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刘杨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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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27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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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6-18 |
8 |
刘某东,廖某容,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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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28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刘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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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6-18 |
9 |
林君与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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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4民初1397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林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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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6-18 |
10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成都领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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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4民初72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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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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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川01民初47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荣兴实业有限公司 邓盛军 申光财 夏杰星 廖红梅 朱志成 张群丽 熊光荣 张淑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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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20)川0104民初7268号 | - |
原告- 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成都领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林新板材有限公司 川省众诚木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市旭华投资有限公司 马泽正 王文建 王学元 鲁加萍 吕高均 方桂娟 鲁加成 杨显玉 王栋 杨维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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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38 | 2020-09-08 |
3 | (2020)川0104民初829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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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84 | 2020-08-20 |
4 | (2020)川0104民初830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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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84 | 2020-08-20 |
5 | (2016)川01民初144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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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94G95中缝 | 2020-08-20 |
6 | (2020)川0104民初664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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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71 | 2020-07-21 |
7 | (2020)川0104民初410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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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29 | 2020-07-21 |
8 | (2020)川0104民初557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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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34 | 2020-07-21 |
9 | (2020)川01民再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刘仲文 再审被申请人- 乐山市巨能矿业有限公司 徐志萍 李雨欣 赵建容 税强 章云仲 李洪英 李波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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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G97G100中缝 | 2020-07-14 |
10 | (2018)川0104民初90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川省隆昌元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彭文肆 钟世芸 彭文远 刘富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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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50G51中缝 | 2020-03-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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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2682、12687-12689、12691、22611、22613-22620、25384、25386-253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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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268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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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2682、12687-12689、12691、22611、22613-22620、25384、25386-25392号钟爱勤、宾仁秀、蔡胜国、周志诚、陈茂杰、李涛、李国旺、张华勇、周玉梅、张春蓉、禄明建、郭海燕、陈佳、何土洪、王赟、李传乾、曾鸣、杨洋、贾科伟、张建碧、李天山、黄浩东: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爱勤、宾仁秀、蔡胜国、周志诚、陈茂杰、李涛、李国旺、张华勇、周玉梅、张春蓉、禄明建、郭海燕、陈佳、何土洪、王赟、李传乾、曾鸣、杨洋、贾科伟、张建碧、李天山、黄浩东第三人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内容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12682、12687-12689、12691、22611、22613-22620、25384、25386-253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单位)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见附表)。本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四日联系人:廖志诚联系电话:0755-26486978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附表:案号姓名案件受理费(元)(2019)粤0305民初12682号钟爱勤5401.6(2019)粤0305民初12687号宾仁秀5148.82(2019)粤0305民初12688号蔡胜国4570.24(2019)粤0305民初12689号周志诚5122.06(2019)粤0305民初12691号陈茂杰4858.5(2019)粤0305民初22611号李涛4289.7(2019)粤0305民初22613号李国旺4208.66(2019)粤0305民初22614号张华勇3775.88(2019)粤0305民初22615号周玉梅3939.92(2019)粤0305民初22616号张春蓉3498.68(2019)粤0305民初22617号禄明建3633.62(2019)粤0305民初22618号郭海燕4084.5(2019)粤0305民初22619号陈佳4031.84(2019)粤0305民初22620号何土洪4072.56(2019)粤0305民初25384号王赟1199.14(2019)粤0305民初25386号李传乾4297.23(2019)粤0305民初25387号曾鸣4330.66(2019)粤0305民初25388号杨洋4234.79(2019)粤0305民初25389号贾科伟4614.75(2019)粤0305民初25390号张建碧4028.89(2019)粤0305民初25391号李天山1097.53(2019)粤0305民初25392号黄浩东4244.6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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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2 |
(2019)粤0305民初25393号追缴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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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393-2540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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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393-25402号霍启康、李荣、张涛、徐永浩、袁桂传、刘小波、陈小萍、张金刚、樊庆敏: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启康、李荣、张涛、徐永浩、袁桂传、刘小波、陈小萍、董德萍、张金刚、樊庆敏、第三人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内容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25393-254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单位)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见附表)。本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联系人:李顿萍联系电话:0755-26565827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附表:案号姓名案件受理费(元)(2019)粤0305民初25393号霍启康4570.43(2019)粤0305民初25394号李荣4431.63(2019)粤0305民初25395号张涛4616.78(2019)粤0305民初25396号徐永浩4696.25(2019)粤0305民初25397号袁桂传4706.04(2019)粤0305民初25398号刘小波4423.98(2019)粤0305民初25399号陈小萍5199.20(2019)粤0305民初25401号张金刚4947.10(2019)粤0305民初25402号樊庆敏4661.3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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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1 |
3 |
(2019)粤0305民初2263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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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263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孙天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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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2637号孙天平: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天平、第三人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2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项人民币153799.34元;二、被告孙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本金人民币149301.2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代偿次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6月18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发布。联系人:叶宛蓉蒋侃联系电话:0755-8670252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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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4 |
(2019)粤0305民初2263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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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263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钟炜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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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2638号钟炜超: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炜超、第三人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2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钟炜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项人民币138933.2元;二、被告钟炜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本金人民币135400.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代偿次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6月18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发布。联系人:叶宛蓉蒋侃联系电话:0755-8670252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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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5 |
(2019)粤0305民初25416、25418、25420-25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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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416、25418、25420-2542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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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416、25418、25420-25423号萧文浩、郝景龙、刘俊、周歆、刘军、巫良发、稽剑宽: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萧文浩等六被告、第三人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服务合同纠纷六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六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六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代偿贷款本金(附表中本金项下的数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代偿之次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案受理费,均由被告负担(具体金额详见判决书附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5416、25418、25420-254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九日联系人:董硕语联系电话:866089434领取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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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6 |
(2019)粤0305民初25417号撤诉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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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41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黄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毕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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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417号毕骏:原告黄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毕骏、第三人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平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35.92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且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541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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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7 |
(2019)粤0305民初25415号民事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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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41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黄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被告- 刘传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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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415号刘传新:原告黄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传新、第三人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称本案被告身份信息有误,主体不适格,恳请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已明确被告身份信息有误,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07.86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541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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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8 |
(2020)粤03民终11971号书面审理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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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197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邹德广 被上诉人- 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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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1971号四川天府银行成都锦江支行:上诉人邹德广与被上诉人东莞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天府银行成都锦江支行、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本院受理邹德广与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之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何溯、审判员邓婧、审判员孔卫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何溯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书记员由法官助理谭星、徐楚芹兼任。如果你(单位)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二十三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本案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将进行书面审理。你(单位)如有补充上诉意见或答辩意见,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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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9 |
(2019)粤0305民初25368-2537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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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368-2537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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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368-25377号赵锦硕、高培、朱彩逐、郑世君、黄晓辉、吴小玲、王胜军、林晗祚、薛金峰、张亚朋: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赵锦硕等十案被告、第三人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服务合同纠纷十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5368-2537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如下:一、十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二、25368、25369、25371-25376案八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代偿贷款本金(附表中本金项下的数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代偿(代偿日期详见附表)之次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25370号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债权转让贷款本金157652.0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代偿(代偿日期详见附表)之次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四、25377号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代偿贷款本金45214.9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9月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十案受理费,均由被告负担(具体金额详见判决书附表)。特此公告。序号案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发放贷款金额(万元)借款时间小安时代代偿明细(元)诉讼请求(元)判决结果(元)诉讼费(元)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合计代偿时间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起算时间支付代偿款受理费125368赵锦硕男37030419671031311x1517.7.3131624.143595.44251.51135471.0918.3.29135471.0944253.8918.3.30135471.093894.49225369高培女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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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10 |
(2019)粤0305民初2543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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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43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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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430号王书景: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书景,第三人深圳小安时代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25430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书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项41659.65元;二、被告王书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代偿贷款本金41659.6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诚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8.47元,由原告负担180.34元,被告负担1098.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许立岸、石浩田电话:0755-86609428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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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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