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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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正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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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740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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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6-12-27 | 2016-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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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528号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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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528号 | 法定继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深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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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528号廖智诚:本院受理原告廖国珍、廖石莲、廖秀英与被告廖佩英、廖瑞珍、邱慧兰、廖智诚、廖智伟、廖智权、第三人深圳市深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廖国珍、廖石莲、廖秀英、廖佩英、廖瑞珍就(2019)粤0310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备注:联系方式:0755-2325905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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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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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52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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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528号 | 法定继承纠纷 |
原告- 廖国珍 廖秀英 廖石莲 当事人- 深圳市深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廖智权 廖智伟 邱慧兰 廖瑞珍 廖佩英 廖智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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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528号邱慧兰、廖智诚、廖智伟、廖智权:原告廖国珍、廖石莲、廖秀英与被告廖佩英、廖瑞珍、邱慧兰、廖智诚、廖智伟、廖智权、第三人深圳市深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被告廖瑞珍根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可继承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裕民二坊十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证字第1394505号,建筑结构及层数:混合二层半,登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因拆迁补偿回迁房产(具体面积以实际实物补偿面积为准)十二分之七份额;原告廖石莲、廖秀英、廖国珍根据法定继承各可继承上述房产十二分之一份额;被告廖佩英根据法定继承可继承上述房产十二分之一份额;被告邱慧兰、廖智诚、廖智伟、廖智权根据转继承可共同继承上述房产十二分之一份额;二、确认被告廖瑞珍根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可继承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裕民二坊十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证字第1394505号,建筑结构及层数:混合二层半,登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8.19平方米)有证部分(144平方米)的十二分之七的面积即84平方米,可分得现金补偿221,865元(2641.25元×84平方米);原告廖石莲、廖秀英、廖国珍,被告廖佩英根据法定继承可分得有证部分房产(144平方米)的十二分之一面积即12平方米,故可分得现金补偿31,695元(2641.25元×12平方米);被告邱慧兰、廖智诚、廖智伟、廖智权(共同继承廖桂兴份额)根据法定继承可分得有证部分房产(144平方米)的十二分之一面积即12平方米,故可共同分得现金补偿31,695元(2641.25元×12平方米)。因上述现金补偿款已由被告廖瑞珍、廖佩英领取,故被告廖瑞珍、廖佩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石莲、廖秀英、廖国珍,被告邱慧兰、廖智诚、廖智伟、廖智权支付;三、确认被告廖瑞珍根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可继承位于深圳市坪山区沙湖社区黄二村1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宝集建(1992)字第151401023号房产及位于深圳市坪山区沙湖社区黄二村17-2号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宝集建(1992)字第151403122号房产十二分之七份额;原告廖石莲、廖秀英、廖国珍根据法定继承各可继承上述房产十二分之一份额;被告廖佩英法定继承可继承上述房产十二分之一份额;被告邱慧兰、廖智诚、廖智伟、廖智权依据转继承共同继承上述房产十二分之一份额;四、驳回原告廖石莲、廖秀英、廖国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103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廖瑞珍、廖佩英承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注:联系方式:0755-23259059,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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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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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528号法定继承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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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528号 | 法定继承纠纷 |
原告- 廖国珍 廖石莲 廖秀英 当事人- 深圳市深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廖佩英 廖瑞珍 邱慧兰 廖智诚 廖智伟 廖智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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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528号邱慧兰、廖智诚、廖智伟、廖智权:原告廖国珍、廖石莲、廖秀英与被告廖佩英、廖瑞珍、邱慧兰、廖智诚、廖智伟、廖智权、第三人深圳市深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10民初352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一请求各享有廖瑞珍、廖佩英与第三人签订《坪山飞东片区(一坊二坊)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8-01)》(以下简称2018-01合同)合同中现金补偿40,459元;原告二、三请求各享有廖瑞珍、廖佩英与第三人签订2018-01合同中现金补偿67,819元,其中现金补偿中的过渡期临时安置租金补偿费均只暂计一年,最终以廖瑞珍、廖佩英实际收取为准。2、三原告请求各分割宝集建(1992)字第151403122号、151401023号上二套房产7/84份额,暂估价30万元。3、三原告请求各享有廖瑞珍、廖佩英与第三人签订《坪山飞东片区(一坊二坊)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8-02)》(以下简称2018-02合同)合同中现金补偿1/6的份额(即每人46,174.5元),其中现金补偿中的过渡期临时安置租金补偿费暂计一年,最终以廖瑞珍、廖佩英实际收取为准;三原告请求各享有廖瑞珍、廖佩英与第三人签订2018-02合同回迁安置房产住宅21.97平方米,商业11.67平方米。4、原告一请求享有廖瑞珍、廖佩英与第三人签订2018-01合同回迁安置房产12平方米;原告二、三请求各享有廖瑞珍、廖佩英与第三人签订2018-01合同回迁安置房产28.0475平方米。5、请求对原告三予以多分。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1月02日09时30分在第六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东城环路4123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黄美艳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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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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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528号法定继承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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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528号 | 法定继承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深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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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528号邱慧兰、廖智诚、廖智伟、廖智权:原告廖国珍、廖石莲、廖秀英与被告廖佩英、廖瑞珍、邱慧兰、廖智诚、廖智伟、廖智权、第三人深圳市深城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10民初352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一请求各享有廖瑞珍、廖佩英与第三人签订《坪山飞东片区(一坊二坊)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8-01)》(以下简称2018-01合同)合同中现金补偿40,459元;原告二、三请求各享有廖瑞珍、廖佩英与第三人签订2018-01合同中现金补偿67,819元,其中现金补偿中的过渡期临时安置租金补偿费均只暂计一年,最终以廖瑞珍、廖佩英实际收取为准。2、三原告请求各分割宝集建(1992)字第151403122号、151401023号上二套房产7/84份额,暂估价30万元。3、三原告请求各享有廖瑞珍、廖佩英与第三人签订《坪山飞东片区(一坊二坊)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8-02)》(以下简称2018-02合同)合同中现金补偿1/6的份额(即每人46,174.5元),其中现金补偿中的过渡期临时安置租金补偿费暂计一年,最终以廖瑞珍、廖佩英实际收取为准;三原告请求各享有廖瑞珍、廖佩英与第三人签订2018-02合同回迁安置房产住宅21.97平方米,商业11.67平方米。4、原告一请求享有廖瑞珍、廖佩英与第三人签订2018-01合同回迁安置房产12平方米;原告二、三请求各享有廖瑞珍、廖佩英与第三人签订2018-01合同回迁安置房产28.0475平方米。5、请求对原告三予以多分。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1月02日09时30分在第六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东城环路4123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黄美艳电话:0755-23259059/2325904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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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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