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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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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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5902号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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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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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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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384号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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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20-09-16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李华炜、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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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8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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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8-11 | 2018-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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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葵城、罗永丽等与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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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58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方葵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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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6-20 | 2017-11-07 |
5 |
方葵城、罗永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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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414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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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1-10 | 2017-03-31 |
6 |
方葵城、罗永丽等与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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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第48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方葵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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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06-13 | 2017-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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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2072民初89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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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8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被告- 李华炜 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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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李华炜: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升支行)诉被告李华炜、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锦业房产中山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业房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2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被告李华炜、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130167455);二、被告李华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45377.77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12月2日的利息数额为2151.13元,包括正常息2094.48元、罚息25.11元,复利31.54元;2016年12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245377.77元为计算基数,均以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三、被告李华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支付因诉讼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2376元;四、如被告李华炜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及的抵押房产(房屋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乐大街三路81号锦绣龙湾华苑4幢1梯2002房;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406796号)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锦业房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华炜所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8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两项合计701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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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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