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环罚字[2019]53号 | 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我局于2019年7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年产500万台煎烤器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且至今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我局认为你公司年产500万台煎烤器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且至今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二十二万元。2、对涂装部经理胡建海处以罚款五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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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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