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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维科

    深圳市华维科电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福洪工业区3#厂房第二层B第三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维科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粤海电信技术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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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6执保3872号 财产保全

    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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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9-06-04 2019-07-0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执470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1-18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执47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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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47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维科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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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470号深圳市华维科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1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4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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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8
    2

    (2018)粤0304民初2168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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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21687号之一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维科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海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吴建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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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21687号之一深圳市粤海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吴建全: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维科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粤海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吴建全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216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被告深圳市华维科电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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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4
    3

    (2018)粤0304民初216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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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21687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维科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海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吴建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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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21687号深圳市粤海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吴建全: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维科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粤海电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吴建全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华维科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已垫付的退税款共计人民币11831014.32元;2、被告深圳市华维科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以11831014.3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3、本案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华维科电子有限公司承担;4、被告深圳市粤海电信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华维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吴建全对其中11637736.63元及因此形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务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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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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