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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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地税稽罚[2018]9号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
(一)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1.2015年1月2号凭证、21号凭证、6月32号凭证、9月25号凭证、10月32号凭证、12月37号凭证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支付浙江银泰百货金华分公司、福泰隆超市等45583.23元,实为送给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9116.65元。2.2016年1月61号凭证、64号凭证、28号凭证、3月17号凭证、6月46号凭证、10月81号凭证、12月156号凭证、140号凭证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支付浙江银泰百货金华分公司、福泰隆超市等106781.00元,实为送给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1356.20元。3.2015年1-12月在其他业务支出账中列支邢立群等个人房租款合计687096.00元。经核实为公司租用已购买房屋使用权的个人房屋后,再转租给中国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公司转租给平安保险公司取得的租金收入已全额申报缴纳房产税、营业税等税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6870.96元。(二)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015年送给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卡未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36007.00元。该年度账面列支业务招待费201303.50元,重新归集后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237310.50元,按实际发生额60%计算允许税前扣除142386.30元。当年度营业收入1333319.98元,按营业收入的5‰比例计算允许税前扣除限额6666.60元,当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为6666.60元,应纳税调整增加230643.90元,汇算清缴时已纳税调整增加194636.90元,应补调整增加36007.00元。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5110400.0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074393.80元。2.2016年送给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卡未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68244.00元。该年度账面列支业务招待费137374.78元,重新归集后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205618.78元,按实际发生额60%计算允许税前扣除123371.27元。当年度营业收入135041322.81元,按营业收入的5‰比例计算允许税前扣除限额675206.61元,当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为123371.27元,应纳税调整增加82247.51元,汇算清缴时已纳税调整增加54949.91元,应补调整增加27297.60元。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9117888.42元,2011年-2015年企业所得税可弥补亏损合计10816479.58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145186.02元,可弥补亏损为10753174.98元,全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上违法事实由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询问(调查)笔录、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查补税费计算表、相关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我局已于2018年3月9日书面告知了税务行政处罚有关事项,你单位未提出异议。于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2月7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他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税务行政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435.48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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