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19]50410号 |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1月16日14时18分,北干派出所民警在对萧山区北干街道避风塘员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陈某不办理居住登记,该单位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你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处: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拟对你单位罚款一百元并处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并处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萧山区财政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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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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