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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科高智

    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1077号北科创业大厦5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刘国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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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5129号 不当得利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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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5-02
    2

    陈正源与深圳招科高智投资合伙企业、陈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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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4411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陈正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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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4-23 2020-12-29
    3

    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招科高智投资合伙企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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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招科高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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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肖文斌、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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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人-肖文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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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张继发、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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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张继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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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刘国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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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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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陈正源与深圳招科高智投资合伙企业、陈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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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陈正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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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5执6236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4-14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433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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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4332号 人事争议

    原告- 张继发 当事人- 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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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332号之一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继发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204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3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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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2

    (2021)粤0305执108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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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0823号 劳动争议

    原告- 肖文斌 被告- 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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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823号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文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823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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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3

    (2021)粤0305执1082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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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0823号 劳动争议

    原告- 肖文斌 当事人- 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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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823号之一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肖文斌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66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8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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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1
    4

    (2021)粤03民终51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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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5129号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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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5129号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国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5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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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30
    5

    (2021)粤0305民初62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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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628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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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283号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招科高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游景旭与被告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招科高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62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证据副本及应诉、举证材料、转普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偿还人民币700000元给原告;2.两被告按年利率20%连带支付从2019年7月25日起直到退还全部借款70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截止到起诉之日的2021年2月1日是200000元);3.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6日10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注:本公告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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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6
    6

    (2021)粤0305执62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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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623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刘国庆 被告- 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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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236号深圳市招科高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国庆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51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2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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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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