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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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仙综执罚决字〔2020〕第00532号 | 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仙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仙综执罚决字〔2020〕第00532号当事人:仙居县大卫世纪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1年10月21日,营业期限:2011年10月21日至2031年10月20日,法定代表人:胡建宏,地址:仙居新区一期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585014562Y,邮政编码:317300。法定代表人:胡建宏,男,汉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仙居县福应街道外滩路53号,身份证号码:332624********0039,邮政编码:317300。2020年10月10日11时09分,本局执法人员巡查至仙居县泰和北路碧桂园工地东侧道路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J17206的大卫商砼车在卸载混凝土时导致路面被混凝土污染。本局于2020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涉嫌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本局现已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0月10日11时09分,当事人公司驾驶员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J17206的大卫商砼车,在仙居县泰和北路碧桂园工地东侧的道路上卸载混凝土,在卸载的过程中导致地面被混凝土污染,污染面积约为10平方米。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0日11时26分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在2020年10月10日11时57分前将污染的路面清洗干净,改正了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浙J17206车辆行驶证复印件;5、现场勘查笔录;6、现场草图;7、现场照片;8、调查询问笔录;9、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据1、2证明当事人身份及授权委托详情;证据3证明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据4证明违法车辆信息;证据5、6、7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情况及路面情况;证据8证明当事人对违法情况知情;证据9证明本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限期改正。本局于2020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仙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0517号),当事人无意见,并要求尽快办理。本局认为,当事人车辆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根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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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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