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磐市监食处字〔2016〕47号 |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于磐石市商贸城连锁超市东门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磐石市商贸城连锁超市东门店,经营者姓名:车建艳,身份证号:22240219******1424;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磐石市东宁街龙泰现代城12号门市,经营范围及方式:食品、蔬菜、水果、五金电料、洗涤用品、日用杂品、文具用品零售,执照注册号:220284600390116;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2202840068755;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电话:138****1005。 2016年10月17日我局在磐石市商贸城连锁超市东门店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牛板筋、旺仔雪饼等)没有向供货者索要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警告并限期7日内改正。2016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检查,发现该店没有改正进货查验行为。我稽查队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立案。 经查:我局于2016年10月17日在当事人经营的磐石市商贸城连锁超市东门店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从磐石市中兴配送站购进的货值金额450元的旺旺牌雪饼及京子牌牛板筋,没有向供货者索要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7日内改正。2016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改正进货查验违法行为。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证明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行为和经营能力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二、调取了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调取了《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没有改正进货查验的事实客观存在。 证据四、调取了当事人经营的旺旺牌雪饼及京子牌牛板筋照片各1张,证明当事人没有进货查验的事实客观存在。 证据五、调取了2016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下达的磐市监(食)当罚字〔2016〕10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和磐市监(食)责改通字〔2016〕01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拒不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行为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均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证据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明当事人没有食品进货查验的证据链条。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为:由于经营时间较短,超市比较忙,又出差几天,忽略了采购食品没有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承诺立即改正以上的违法行为,请求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没有在限期内改正,属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所以违法事实成立。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构成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行为。 2016年11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磐)市监(食)听告字〔2016〕4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没有主观的故意,确属刚从事超市经营活动,各项业务未全部了解,又由于出差未归,经营中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没有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且其经营的食品无质量问题,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案件调查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出动承认错误,积极减轻危害后果,根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15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减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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