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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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80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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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8048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恒利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被告- 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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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8048号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本院受理云南恒利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及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8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恒利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装修押金人民币28000元及该款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云南恒利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元,由被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北门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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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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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80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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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8048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恒利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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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8048号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恒利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恒利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的装修工程押金人民币:28000,00元;二、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欠款利息人民币:2058,00元(从2018年12月21日工程交付之日起暂计算到2020年7月7日止,共计565天,以后按实际还清欠款之日进行调整。利率以2018年央行公布的年利率4,75%计算);三、两被告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起诉标的额合计为:30058.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法庭第四法庭(昆明市华山东路5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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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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