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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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极光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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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588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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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8-13 | 2018-12-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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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588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极光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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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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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58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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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588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极光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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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2民初5887号重庆极光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极光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极光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15日期间拖欠的租金686213.75元;二、被告重庆极光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214485.5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6日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以314485.5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6日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以157242.7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总金额不得超过80971.61元;以686213.75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71元,由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11元、被告重庆极光印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7751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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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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