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湛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6执1923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6-15 |
| 2 |
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与黎忠伟、中山市湛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6民初151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09-18 |
| 3 |
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宏龙照明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6民初3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9-28 |
| 4 |
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606执421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20-09-16 |
| 5 |
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顺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606民220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4-26 | 2018-12-31 |
| 6 |
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顺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606民初220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12-20 | 2019-05-29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606民初6022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6民初60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科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科泉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泉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费用96871.98元及违约金(以96871.98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283.96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6-29 |
| 2 |
(2021)粤0606民初6022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6民初60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科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科泉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费用96871.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86.38元(以96871.9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2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自2020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20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四十五分在乐从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6-23 |
| 3 |
(2020)粤0606民初39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6民初3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宏龙照明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宏龙照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宏龙照明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宏龙照明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7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票据额67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票据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506.67元(原告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宏龙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5-25 |
| 4 |
(2020)粤0606民初39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6民初3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宏龙照明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宏龙照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宏龙照明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支票款67500元及利息766.7元(利息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9年11月15日为766.7元,实际计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5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2-06 |
| 5 |
(2017)粤0606民初22053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606民初220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顺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顺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000元及违约金1650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7.5元、财产保全费735元,共计232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5-09 |
| 6 |
(2017)粤0606民初22053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7)粤0606民初220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顺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佛山市顺德区顺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9:00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18-04-25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