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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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群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侬皓服饰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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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群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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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上海群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侬皓服饰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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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群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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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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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侬皓服饰有限公司,徐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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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47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群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侬皓服饰有限公司 徐鑫 余文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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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4701号上海侬皓服饰有限公司、徐鑫: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群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侬皓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徐鑫、第三人余文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原告与被告上海侬皓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超级办公室”办公服务合同》于2020年10月20日解除;2、被告上海侬皓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6日至2002年10月20日的服务费人民币(币种下同)6,410.96元;3、被告上海侬皓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电费1,988.50元;4、被告上海侬皓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5、被告上海侬皓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000元;6、被告上海侬皓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5日的免租期服务费4,273.97元;7、被告徐鑫对被告上海侬皓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9时整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三十四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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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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