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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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三河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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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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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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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原告-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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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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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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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辰晨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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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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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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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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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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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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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洋房地产(三河)有限公司、三河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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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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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辰晨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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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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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宏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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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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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滨海团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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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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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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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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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11民初166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刘思彤 被告- 马晶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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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11民初1664号 马晶: 原告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晶、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11民初166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清偿到期拒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本金共计人民币3200000元及利息(以3200000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自二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利息暂计为41751.11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以上费用暂合计为:人民币3241751.11元(大写:人民币叁佰贰拾肆万壹仟柒佰伍拾壹元壹角壹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8日16时00分在第四审判庭(光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刘思彤 电话:0755-23199012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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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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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11民初166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刘思彤 被告- 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蔡衍增 佛山市世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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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11民初1663号 蔡衍增、佛山市世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衍增、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世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11民初166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清偿到期拒付的承兑汇票本金共计人民币1599655.5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以1599655.5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计算至自四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以上费用暂合计为:人民币1599655.59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玖万玖仟陆佰伍拾伍元伍角玖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8日14时30分在第四审判庭(光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刘思彤 电话:0755-23199012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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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
3 |
(2021)粤0311民初8035号起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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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803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苏州上建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太仓上建同高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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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8035号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太仓上建同高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上建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太仓上建同高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上建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803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清偿到期拒付的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为计算标准,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自四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截至2021年11月30日,利息暂计为5347.22元;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以上费用暂合计为:人民币2505347.22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万伍仟叁佰肆拾柒元贰角贰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4日14时3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光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李冰萤电话:0755-88212207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同惠路289号恒泰裕创新园2号楼光明法院9楼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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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 |
4 |
(2021)粤0311民初8033号起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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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803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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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8033号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803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到期拒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其中,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起计算至自二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自二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截至2021年11月30日,利息暂计为13571.25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以上费用暂合计为:人民币1813571.25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壹万叁仟伍佰柒拾壹元贰角伍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4日10时0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光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李冰萤电话:0755-88212207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同惠路289号恒泰裕创新园2号楼光明法院9楼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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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5 |
(2021)粤0311民初8032号起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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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803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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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8032号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803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到期拒付的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共计2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为计算标准,其中,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起计算至自二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6日起计算至自二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截至2021年11月30日,利息暂计为8395.14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以上费用暂合计为:人民币2308395.14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叁拾万捌仟叁佰玖拾伍元壹角肆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4日09时3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光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李冰萤电话:0755-88212207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同惠路289号恒泰裕创新园2号楼光明法院9楼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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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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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803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李冰萤 被告- 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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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11民初8032号 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803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到期拒付的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共计2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为计算标准,其中,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起计算至自二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6日起计算至自二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截至2021年11月30日,利息暂计为8395.14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以上费用暂合计为:人民币2308395.14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叁拾万捌仟叁佰玖拾伍元壹角肆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4日09时3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光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李冰萤 电话:0755-88212207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同惠路289号恒泰裕创新园2号楼光明法院9楼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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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7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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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803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李冰萤 被告- 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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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11民初8033号 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立佳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1民初803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到期拒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1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其中,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起计算至自二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自二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截至2021年11月30日,利息暂计为13571.25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以上费用暂合计为:人民币1813571.25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壹万叁仟伍佰柒拾壹元贰角伍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4日10时0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光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李冰萤 电话:0755-88212207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同惠路289号恒泰裕创新园2号楼光明法院9楼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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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8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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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11执1059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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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11执1059号之一 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票据纠纷一案,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1民初4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11执10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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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
9 |
(2021)粤0305民初176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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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764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畅新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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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7646号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畅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等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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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10 |
(2021)粤0391执41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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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2060号 | - |
上诉人- 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遵义交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星美哲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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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交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美哲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2060号、(2021)粤039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41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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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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