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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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税一稽罚[2019]49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8年11月,你单位取得椒江区农产品销售点摊位招标收入7797291.43元,于2019年1-9月摊销申报收入6053233.36元,已缴纳增值税302661.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186.29元,少缴相应的滞纳金。少缴增值税87202.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04.20元。2.2018年6月,你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35000.00元,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2017年6月,你单位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56527.00元,其中土地编号T33100220160001391号和T33100220160001401号,土地面积分别为6718.3平方、23467.8平方,按四级土地申报,实为三级土地,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60372.20元。4.2017年,你单位取得房屋租赁收入215009.53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少缴2017年房产税5714.28元,少缴2018年房产税20086.84元。5.2018年,你单位取得房屋租赁收入372742.87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少缴2018年房产税11938.28元。我局于2019年9月26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台税一稽罚告〔2019〕72号),你单位对于告知书中的拟处罚决定无异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6934.3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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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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