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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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天梵、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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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天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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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玉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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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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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广州喜尔宾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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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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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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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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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沈木登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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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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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松洲街道办事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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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松洲街道办事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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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刘天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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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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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吴建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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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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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与赵志刚、刘丽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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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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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与王奉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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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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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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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04执38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被告- 广州市广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卓晟微电子有限公司 许春城 董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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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30 |
2 | (2018)粤0104执异4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被告- 广州卓晟微电子有限公司 许春城 董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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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30 |
3 | (2017)粤01民初3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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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9-07 |
4 | (2018)粤0104民初95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被告- 李安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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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17 |
5 | (2018)粤0104民初95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被告- 郑允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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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17 |
6 | (2018)粤0104民初95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被告- 梁惠珍 谢添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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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17 |
7 | (2018)粤0104民初95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被告- 王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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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17 |
8 | (2018)粤0104民初95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被告- 吴海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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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17 |
9 | (2017)粤0104民初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被告- 广东大华仁盛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刘序仁 刘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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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20 |
10 | (2018)粤0104民初95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被告- 钟庆福 朱素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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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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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再审申请人朱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原审被告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唐贤信、刘继磊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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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朱敏 再审被申请人- 刘继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李叙宜 唐贤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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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再159号刘序仁、胡建华: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朱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原审被告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唐贤信、刘继磊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继磊不服本院(2020)粤01民再159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请求撤销(2020)粤01民再1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对刘继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判项;上诉一切费用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提交的证据涉及到刘继磊承担清偿责任的证据是虚假的,以此判决刘继磊承担清偿责任的相应判项是错误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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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2 |
再审申请人朱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及原审被告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唐贤信、刘继磊、刘序仁、胡建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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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59号 | - |
当事人-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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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59号刘序仁、胡建华: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朱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及原审被告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唐贤信、刘继磊、刘序仁、胡建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再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7)粤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二、撤销本院(2017)粤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三、变更本院(2017)粤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刘继磊对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36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刘继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995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刘继磊共同负担;鉴定费17488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负担。再审鉴定费用10638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负担(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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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3 |
朱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及原审被告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唐贤信、刘继磊、刘序仁、胡建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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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59号 | - |
当事人-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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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再159号刘序仁、胡建华: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朱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及原审被告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唐贤信、刘继磊、刘序仁、胡建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再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7)粤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二、撤销本院(2017)粤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三、变更本院(2017)粤0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刘继磊对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36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刘继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995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刘继磊共同负担;鉴定费17488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负担。再审鉴定费用10638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负担(已预缴)。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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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4 |
原告刘勇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第三人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朱敏、刘继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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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4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刘勇 当事人-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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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43号李叙宜、刘序仁、刘继磊:原告刘勇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第三人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朱敏、刘继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法你们送达(2020)粤01民初43号一案原告刘勇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刘勇的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确认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科盛路1、3、5号自编3栋101、201、301、401、504厂房的所有权为刘勇和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所有,各占50%份额,确认其中厂房东半部分(占总厂房1/2房地产权)归刘勇所有(该份额价值约15300000元);3.依法裁定解除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科盛路1、3、5号自编3栋101、201、301、401、504厂房的查封措施,并终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拍卖程序;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无法向你们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民事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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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5 |
再审申请人朱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原审被告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唐贤信、刘继磊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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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朱敏 再审被申请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李叙宜 唐贤信 刘继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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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59号刘序仁、胡建华: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朱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原审被告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唐贤信、刘继磊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十一法庭开庭。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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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6 |
再审申请人朱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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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朱敏 再审被申请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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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1民再159号胡建华、刘继磊、李叙宜、唐贤信: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朱敏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十一法庭开庭。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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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7 |
(2020)粤0106民初9255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袁林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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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92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被告- 袁林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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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9255号袁林:本院受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袁林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9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5164952020-08-2716:01:35:731联系人:詹晓玫、何灿文(2020)粤0106民初9255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袁林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袁林: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联系人:詹晓玫、何灿文电话:830086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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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8 |
原告刘勇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第三人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朱敏、刘继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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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 01 民初 43 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刘勇 当事人-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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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叙宜、刘序仁、刘继磊:(2020)粤01民初43号原告刘勇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第三人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朱敏、刘继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勇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360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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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9 |
(2020)粤0106民初9255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袁林、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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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92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袁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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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9255号袁林:本院受理的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袁林、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8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2687072020-04-0718:42:50:327联系人:王鹏召、黄剑(2020)粤0106民初9255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袁林、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袁林: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联系人:王鹏召、黄剑电话:830067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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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10 |
原告广州德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第三人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朱敏、刘继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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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40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广州德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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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40号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朱敏、刘继磊:原告广州德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庙前直街支行、第三人广东大华仁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叙宜、刘序仁、唐贤信、朱敏、刘继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初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德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0年三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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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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