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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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明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赛安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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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明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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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添杰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赛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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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添杰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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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翼和应用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赛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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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翼和应用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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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海宇涛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赛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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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宇涛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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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海翼和应用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赛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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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翼和应用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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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海翼和应用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赛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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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翼和应用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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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上海宇涛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赛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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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宇涛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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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赛安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赛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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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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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佛山市赛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上海赛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金智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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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赛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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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佛山市南海金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赛安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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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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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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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翼和应用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赛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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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53 | 2020-10-15 |
2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翼和应用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赛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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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35 | 2020-06-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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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5执15374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2 | 详情 |
2 | (2021)沪0115执8268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4 | 详情 |
3 | (2020)粤0605执21464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3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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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360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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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60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明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赛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苗侗赛安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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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明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赛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苗侗赛安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6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广东明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中山市明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赛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ZSMF-DB-20180914-20的购销合同(合同标的物为一台16层螺旋CT设备及三台彩超);二、确认原告广东明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上述购销合同交付的一套ScintCare16层螺旋CT及三台彩超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三、被告上海赛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明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一套ScintCare16层螺旋CT及三台彩超(现放置于被告贵州苗侗赛安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处),被告贵州苗侗赛安健康服务有限公司负有协助返还义务;四、被告上海赛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明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的10万元定金原告无需返还;五、被告上海赛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明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涉案CT及彩超使用费(使用费计算方式:2022年3月4日前的使用费差额为36.25万元,之后的三台彩超使用费按每月1.4万元自2022年3月5日起计至实际返还彩超设备之日止,截止时间至迟计算至2025年3月4日);六、驳回原告广东明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7960元(已由原告明峰公司预交),由原告明峰公司负担10960元,被告上海赛安公司负担37000元,被告上海赛安公司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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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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