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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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宏裕盛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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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财保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安顺宏裕盛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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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31 |
2 |
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有限公司、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中电投先融(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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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民辖终13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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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4-06 |
3 |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20)鲁01民初3636号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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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民初3636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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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1-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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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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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01民初33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冠伟 闫晓燕 六盘水贵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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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黔0201民初3399号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贵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李冠伟、闫晓燕、闫怀营、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六盘水贵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68949.60元(2019年6月30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0.6875‰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两项共计2168949.60元;二、被告李冠伟、闫晓燕、闫怀营、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52元,公告费1800元,由被告六盘水贵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李冠伟、闫晓燕、闫怀营、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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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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