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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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东与连志杰、苏建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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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57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浩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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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6-30 |
2 |
苏建辉与深圳市前海盛尊华龙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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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2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苏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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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19-12-24 |
3 |
陈顺娟与深圳市前海盛尊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盛尊华龙控股有限公司,连志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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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440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顺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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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0-12 | 2019-11-16 |
4 |
魏炳耀与深圳市前海盛尊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盛尊华龙控股有限公司,连志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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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440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魏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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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0-12 | 2019-11-16 |
5 |
深圳市前海盛尊华龙控股有限公司与张学军、格林致福投资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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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98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前海盛尊华龙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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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7-26 | 2019-11-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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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民初570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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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570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盛尊华龙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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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5703号连志杰、深圳市前海盛尊华龙控股有限公司、张学军:本院受理原告陈浩东诉被告连志杰、苏建辉、深圳市前海盛尊华龙控股有限公司、张学军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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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2 |
(2019)粤0305民初57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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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570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盛尊华龙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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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5703号连志杰、深圳市前海盛尊华龙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浩东诉被告连志杰、苏建辉、深圳市前海盛尊华龙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公告于2019年7月23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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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3 |
(2019)粤0305民初309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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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09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盛尊华龙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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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3093号连志杰:苏建辉:深圳市前海盛尊华龙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欧阳昌德诉被告连志杰、苏建辉、张学军、深圳市前海盛尊华龙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连志杰、苏建辉解除《原始股东协议》及附属协议;2、被告连志杰、苏建辉、深圳市前海盛尊华龙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转让款共200万元,被告张学军作为实际持股人及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3、四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89999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年计算,暂计至2018年11月20日,应计至付清之日止;4、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用,暂计为2万元,后期费用另行要求支付;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19年9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1435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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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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