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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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梁勋治与周荣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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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梁勋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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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余泽君与林佳权、深圳市祥和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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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余泽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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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一支公司、何启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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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一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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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杨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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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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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何启章与梁文涛、深圳市祥和兴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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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何启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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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余泽君与林佳权、深圳市祥和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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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余泽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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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张秀珍、许广通等与沈秀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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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张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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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何启章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一支公司、梁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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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何启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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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梁勋勇与周荣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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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梁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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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东莞市顶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杨发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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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顶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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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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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42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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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424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润辉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顶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祥和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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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4249号东莞市润辉食品有限公司:原告夏纪成与被告黄柱良、东莞市顶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和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莞市润辉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夏纪成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175617.63元;二、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纪成赔付175617.63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三、驳回原告夏纪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6元,由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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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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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424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夏纪成 被告- 东莞市顶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祥和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黄柱良 东莞市润辉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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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3民初4249号 东莞市润辉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夏纪成与被告黄柱良、东莞市顶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和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莞市润辉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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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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