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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汇富

    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经贸中心17层1708-A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6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3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与邓凯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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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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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王皎、新疆东方永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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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王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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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杭州禾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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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禾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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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萍乡市东方汇富投资中心、萍乡市善邦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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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萍乡市东方汇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萍乡市善邦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普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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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杭州禾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上海天一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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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异议人-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执行人-杭州禾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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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杭州宽华欣享投资合伙企业、萍乡市东方汇富投资中心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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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杭州宽华欣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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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安徽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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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上诉人-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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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甄向伟、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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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甄向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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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兴业凯富创业投资中心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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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异议人-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业凯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兴业创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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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甄向伟与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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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甄向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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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 被告- 黄怀吉 刘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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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金融法院 G106 2020-09-25
    2 (2019)皖01民初1853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安徽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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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四版中缝 2020-05-14
    3 -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安徽高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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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G17 2019-09-08
    4 (2016)粤0303民初19097-1910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河北汇富亿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余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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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G17 2017-03-21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沪74执419号 上海金融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8-04 详情
    2 (2018)粤03执2622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1-28 详情
    3 (2018)粤03执2620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1-28 详情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183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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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8311号之一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永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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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8311号之一王乐京、新疆东方永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枫诉被告王乐京、新疆东方永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秦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27.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8313.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注: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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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2

    (2021)粤0304民初183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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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8311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 秦枫 被告- 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王乐京 新疆东方永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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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8311号之一王乐京、新疆东方永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枫诉被告王乐京、新疆东方永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秦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27.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因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8313.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注: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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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3

    (2021)粤0304民初18311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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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8311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 秦枫 被告- 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王乐京 新疆东方永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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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8311号王乐京、新疆东方永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枫诉被告王乐京、新疆东方永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2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新疆东方永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返还原告1000000元投资款及利息314167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3日)本息共计131416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王乐京承担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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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9
    4

    (2019)粤03执异1187号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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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异1187、1188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兴业凯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兴业创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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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1187、1188号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兴业凯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兴业创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两案中,作出(2018)粤03执2620、2622号执行裁定书并据此查封、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名下多项财产。被执行人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异1187、1188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公司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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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5

    (2020)粤0304民初490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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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9063号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永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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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9063号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乐京:本院受理的原告秦枫诉被告王乐京、新疆东方永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注: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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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3
    6

    (2020)粤0304民初490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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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9063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 秦枫 被告- 王乐京 新疆东方永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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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9063号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乐京:本院受理的原告秦枫诉被告王乐京、新疆东方永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注: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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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3
    7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黄怀吉,刘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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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4民初14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 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 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悦昌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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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74民初1469号黄怀吉、刘云: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诉被告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悦昌置业有限公司、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凯元、黄怀吉、钱璟、刘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本金503,902,467.32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503,902,467.32元为基数,按合同执行利率加收50%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律师费100,000元;4.如被告一届时不履行上述第1、2、3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一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2155弄27号地下车库地下1层地下室、地下2层游泳池机房;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2155弄9、10、12、14-18、20-24、26-28、31-35、37-58全幢;57号地下车库地下2层小型车位017、113、116-119号;57号地下车库地下2层小型车位156-163(人防)、182-196(人防)、199-205(人防)、209-215(人防)、222-223(人防)、224-234(人防)、237(人防);57号地下车库地下2层无障碍车位W01-W05;57号地下车库地下2层无障碍车位(人防)N06-W08;57号地下车库地下2层微型车位99、98、82、81、7、69、62;57号地下车库地下2层小型车位100-104、10、1;57号地下车库地下2层微型车位61、4-6、30、3、29、28、2、165、164、151、131、130;57号地下车库地下2层微型车位(人防)235-236、206-208、197-198、152-155;57号地下车库地下2层子母车位114-115、109-110、035-036、033-034、031-032、018-019、015-016、013-014.57号地下车库地下2层子母车位(人防)220-221、218-219、216-217;57号地下车库地下2层小型车位90-97、9、87-89、83-86、80、8、70-79、63-68、37-60、20-27、166-181、132-1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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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1
    8

    (2018)粤03执262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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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2620、262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兴业凯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上海经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巴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爱建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滩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网点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滩涂造地有限公司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盛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怡荣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杰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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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620、2622号之一上海经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杰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盛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滩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市滩涂造地有限公司)、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巴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上海东方网点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怡荣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爱建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北京兴业凯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两案,本院(2017)粤03民初888、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优先权通知书,主要内容分别为:本院拟处置被执行人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经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7.71%的股权。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永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并已作出深永评报字[2019]第132号评估报告书。据该报告书显示,前述股权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943200元。因你们系上海经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股东,对上述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行使上述优先权的申请并附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有关权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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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5
    9

    (2019)粤03执121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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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1214号 合同纠纷

    被告- 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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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214号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8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2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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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2
    10

    (2018)粤03执262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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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执262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兴业凯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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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2620号深圳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吉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兴业凯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8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执26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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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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