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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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严宜亮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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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02执异76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异议人-严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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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1-28 |
2 |
吴文与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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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02执异75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异议人-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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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1-28 |
3 |
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严宜亮、吴文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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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02民初1272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原告-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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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01 |
4 |
严宜亮与吴文、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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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02执保358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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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11-20 |
5 |
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华鑫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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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5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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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0-18 00:00:00 | 2018-12-29 |
6 |
厦门金德威包装有限公司、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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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民终3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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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06 | 2018-03-26 |
7 |
扬州华鑫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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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19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扬州华鑫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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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05 00:00:00 | 2017-11-03 |
8 |
张帮富与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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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3861、587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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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6-11-30 | 2016-12-30 |
9 |
厦门金德威包装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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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保3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金德威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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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2016-10-18 | 2017-12-14 |
10 |
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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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4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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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5-12-29 | 2016-10-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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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执1582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扬州华鑫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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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5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华鑫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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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1582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扬州华鑫包装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18-02-08已浏览:61文章来源:原创扬州华鑫包装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华鑫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2民终19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扬州华鑫包装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6500元及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48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三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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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
2 |
(2016)粤1972执3861、5872号之二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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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3861、5872号 | - |
当事人- 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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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3861、5872号之二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张帮富申请执行你(单位)仲裁纠纷两案,本院分别于2016年4月18日、2016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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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
3 |
(2016)粤1972执5872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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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587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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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5872号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被执行人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代收货款37155元及利息2182元,并承担诉讼费769元、执行费803元,合计40909元;被执行人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代收货款3830元及利息225元,并承担诉讼费79元、执行费50元,合计4184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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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
4 |
(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47-1号公告应诉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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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 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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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347-1号公告应诉及开庭传票更新时间:2015-06-03已浏览:578文章来源:原创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富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红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上诉须知、审限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须知等。原告提交了承运服务合同、能达快递货款未返回明细表和快递单,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代收的货款人民币42425元;2.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人民币692.94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代理审判员陈燕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剑军、人民陪审员刘艳琴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定于2015年8月20日下午13时45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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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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