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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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民终446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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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民终44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文元普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云兴 兴仁县屯脚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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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黔民终446号陈云兴: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文元普、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一审被告兴仁县屯脚镇人民政府、陈云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3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二、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云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文元普支付工程款5274523.66元及利息(利息具体计算为:以5274523.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兴仁县屯脚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付款责任;四、驳回文元普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4811元,由文元普负担71642.1元,由陈云兴、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168.9元。鉴定费160000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陈云兴、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文元普预交的114811元,由陈云兴、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114811元,由文元普负担71642.1元,由陈云兴、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168.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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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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