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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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秀华、曾川等与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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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民初31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张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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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8-02 |
2 |
刘红鲜与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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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81民初49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刘红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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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4 |
3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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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403执1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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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02 |
4 |
胡绍辉与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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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781民初11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胡绍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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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6-24 |
5 |
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明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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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民辖终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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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4-21 |
6 |
张茂强与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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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81民初57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茂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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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11 |
7 |
骆秀华、曾川、徐礼勇、贺忠虎、刘德军、张茂强与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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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执保116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骆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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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27 |
8 |
唐仲彬、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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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执323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唐仲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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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0-29 |
9 |
苏明洋与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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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民初25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苏明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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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2-01 |
10 |
唐仲彬、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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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执323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唐仲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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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10-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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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403民初645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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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3民初6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被告- 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传金 蒲小平 宋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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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与被告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传金、蒲小平、宋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迁移新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川140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截止2016年11月9日的手工计息133980元及复利(复利计算标准:以尚欠利息13398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99‰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该期限付清上述利息,则复利计算至上述利息付清之日止);2、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传金、蒲小平、宋群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传金、蒲小平、宋群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4、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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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2 |
(2019)川1403民初644号公告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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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3民初6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被告- 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传金 蒲小平 宋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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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与被告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传金、蒲小平、宋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403民初64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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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3 |
关于本院受理的(2019)川0781执13号合同纠纷执行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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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81执1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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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一案,且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公告期限为60日,期限届满及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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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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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3民初644号公告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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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3民初6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 被告- 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李传金 蒲小平 宋群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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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行诉被告四川省锦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澳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传金、蒲小平、宋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迁移新址,具体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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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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