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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盼盼路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盼盼路南18乙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 展开
    申请公示催告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三版 2020-02-1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辽0802民初9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盼盼路支行 被告- 张秀萍 营口市圣源天赐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张滨 王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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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盼盼路支行与被告营口市圣源天赐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王宁、胡颖、张滨、张秀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080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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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6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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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辽0802民调2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盼盼路支行 被告- 张秀萍 张滨 营口市圣源天赐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王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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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盼盼路支行诉胡颖与你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为要求判令原告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四人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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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2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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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辽0802财保2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盼盼路支行 被告- 张秀萍 张滨 营口市圣源天赐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王宁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申请人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盼盼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辽0802财保26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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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22
    4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辽0802民初251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盼盼路支行 被告- 张冰 辽宁溪林建筑有限公司 辽宁溪林建筑有限公司老边中冶混凝土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盼盼路支行诉你及你二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辽080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辽宁溪林建筑有限公司老边中冶混凝土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盼盼路支行本金1799158.06元及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的全部利息(含罚息、复利);二、被告辽宁溪林建筑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被告辽宁溪林建筑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辽宁溪林建筑有限公司老边中冶混凝土分公司追偿;三、被告营口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就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盼盼路支行已扣除的20万质押金向被告辽宁溪林建筑有限公司老边中冶混凝土分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张冰、辽宁溪林建筑有限公司老边中冶混凝土分公司、辽宁溪林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9-10-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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