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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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卫公罚[2019]0107号 | 杭州市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检测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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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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