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税二稽罚[2020]103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7年7月收到1份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由钦州市泰利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号码01493484,金额94444.44元,税额16055.56元,价税合计110500.00元。你单位已于2017年7月对该份发票进行申报抵扣。发票金额94444.44元已结转成本,2017年结转成本91880.34元,2018年结转成本2564.10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增应纳所得额处理。你单位于2018年6月经原上虞区国税局管理科室通知后对该张发票的增值税款做进项税额转出且补缴了相应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均已缴纳,但相应滞纳金未缴纳。你单位少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9188.04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256.41元以及滞纳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处2017年度所偷税款9188.04元70%的罚款6431.63元,2018年度所偷税款256.41元70%的罚款179.4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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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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