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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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南宁诚待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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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广西南宁诚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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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广西南宁诚待商贸有限公司与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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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南宁诚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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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劳动争议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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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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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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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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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861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诚待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豫兴达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苏荟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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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诚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豫兴达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苏荟友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8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诚待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诚待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600元;三、被告苏荟友对被告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豫兴达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豫兴达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苏荟友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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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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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861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诚待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豫兴达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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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诚待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豫兴达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苏荟友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8611号,提出要求:1.判令被告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被告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支付原告利息3600元,以上两项共计23600元;3.判令被告苏荟友与被告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23600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中豫兴达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河南盛隆华成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对原告承担23600元的补充清偿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及直接送达均无法找到你本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登报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被告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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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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