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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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湘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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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执3249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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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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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立与重庆银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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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7民初452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陈胜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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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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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徐铭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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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民初507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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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9-29 |
4 |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安华典数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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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0执1999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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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7-21 |
5 |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安华典数据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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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0执88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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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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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崔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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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民终4534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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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8-17 |
7 |
崔羲、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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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民终4536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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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8-05 |
8 |
魏国辉与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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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3执253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魏国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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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5-29 |
9 |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志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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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703民初10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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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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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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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民初7911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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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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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07执84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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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845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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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84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79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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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2 |
(2018)渝0108民初135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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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1350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皇侨会歌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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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8民初13501号重庆皇侨会歌城: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皇侨会歌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08民初135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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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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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54民初4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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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54民初48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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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工业园区平桥移民生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96558458M):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54民初483号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请张贴)联系电话:023-52886362(汉丰湖人民法庭)联系人:向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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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5 |
4 |
(2018)渝0154民初4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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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54民初48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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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康园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工业园区平桥移民生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96558458M):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8月17日14时30分在开州区人民法院汉丰湖人民法庭第二次开庭。如你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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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
5 |
(2018)渝0108民初135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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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1350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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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8民初13501号重庆皇侨会歌城(皇侨KTV)、樵忠群、童欣: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8)渝0108民初1350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日上午14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2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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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
6 |
(2017)渝0112民初92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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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2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中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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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9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8元,减半收取2059元,由原告江苏中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张帅联系电话:(023)6718896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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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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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2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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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2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中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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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二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90876.2元;2、判决二被告迟延履行支付义务而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2月15日起,以190876.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暂计为1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9225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张帅联系电话:(023)6718896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24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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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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