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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杭原闻

    杭州余杭原闻信息服务部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27号北辰金座2号楼402-405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余文综罚字〔2021〕4号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当 事 人:杭州余杭原闻信息服务部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30110321971553L法定代表人:徐XX住所: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北辰金座2号楼402-405根据余杭区公安分局仁和派出所抄告,2021年4月13日10时0分许,我局两名执法人员持《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对位于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仁河大道北辰金座2号楼402-405的杭州余杭原闻信息服务部进行现地核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徐XX亮证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在其陪同下对场所进行检查并调取了事发时相关监控视频和上网记录。经查,杭州余杭原闻信息服务部涉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监控视频进行了录像取证。经批准,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调查。2021年4月15日,办案人员对提取的监控视频录像进行了审看,并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片段进行截屏形成了行政案件证据。2021年4月16日,杭州余杭原闻信息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徐XX接受调查询问。办案人员收集了杭州余杭原闻信息服务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徐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调查中,杭州余杭原闻信息服务部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徐XX对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办案人员制作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和行政案件图片证据签字确认。本案于2021年4月19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杭州余杭原闻信息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21971553L,《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号杭余网服00156号。2021年4月11日0时45分,两名未成年人辛XX(身份证号4113242007XXXXXX14,14岁)、徐XX(身份证号3704042006XXXXXX7X,15岁)进入场所并利用章X(身份证号3301272000XXXXXXX14)激活的76号机上网,除1时02分至10分短暂离开包厢外(未下机),直至1时38分被强制下机,消费金额10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杭余文综检字〔2021〕11号)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杭余文综改字〔2021〕13号)1份,证明现场核查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以及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具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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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5 详情
    2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8〕18000635号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杭州余杭原闻信息服务部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于2018年2月18日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百六十四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杭州余杭原闻信息服务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杭州余杭原闻信息服务部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8年12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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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6 详情
    3 余公(仁)行罚决字[2018]18476号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2月4日上午,杭州余杭原闻信息服务部网管对该网吧上网消费者未按规定核对、登记其有效证件有关上网信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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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5 详情
    4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7〕18000131号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现查明杭州余杭原闻信息服务部(防火门闭门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余杭原闻信息服务部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7年3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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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杭余文广新罚字〔2017〕第 4号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当事人:杭州余杭原闻信息服务部证照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330110321971553L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杭余网服00156号投资人:曹玮住所:杭州余杭区仁和大道27号北辰金座2号楼402-4052017年2月8日20时50分许,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你场所未按规定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经批准,我局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调查,当日你场所投资人曹玮接受调查询问,办案人员提取你场所《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投资人曹玮的《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共3份,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你场所于2015年01月26日成立,注册号91330110321971553L,许可证号杭余网服00156号,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住所杭州余杭区仁和大道27号北辰金座2号楼402-405,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计算机198台,投资人曹玮。2017年2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场所正在对外营业,其收费系统显示有上网用户50人,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场所03号、104号两台计算机上的消费者正在抽烟。经询问,在场当事人曹玮表示你场所未按规定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执法人员当场责令你场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制止消费者抽烟,按规定建立健全场内巡查制度。调查中,曹玮对上述违法经营行为供认不讳,并对现场照片8张和《案件调查询问笔录》予以签字确认。我局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杭余文广新检字〔2017〕第6号)1份,证明你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证件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2、《责令改正通知书》(杭余文广新改字〔2017〕第12号)1份,证明我局对你场所相关违法经营行为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3、行政案件图片证据一至五,现场拍摄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场所进行检查并查获03号、104号两台计算机上的上网消费者正在抽烟的具体事实;4、《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场所是一家合法设立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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