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陈相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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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7执恢5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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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08 |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白荣巷、项囡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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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7执34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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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5-06 |
| 3 |
肖云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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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7民再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肖云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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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27 |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洪辉阳、洪东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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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7民初52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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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4-13 |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黄益财、陈小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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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7民初52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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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4-13 |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陈教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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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7执35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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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4-13 |
| 7 |
赵德辉、黄超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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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7执29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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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4-07 |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陈修阔、魏梅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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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7执34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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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4-07 |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郭和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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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民终1141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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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4-09 |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陈培锡、孙晶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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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7执341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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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4-13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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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被告- 黄加院 曾春媚 雷多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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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G56 | 2020-01-12 |
| 2 | (2016)浙0326民初50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被告- 陈文鹤 方秋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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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7-01-24 |
| 3 | (2016)浙0326民初50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被告- 陈文鹤 方秋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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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6-09-18 |
| 4 | (2016)浙0327民初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被告- 温州市德意印业有限公司(14580249—3) 温州渔夫食品有限公司(75706300-3) 郑恩苍(******************) 夏敬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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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G88 | 2016-09-11 |
| 5 | (2015)温苍商初字第2241号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家才为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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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 2016-08-14 |
| 6 | (2015)温苍商初字第2241号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家才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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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5 | 2016-08-14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浙0327民初90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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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7民初90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被告- 黄支甫 李菊 王菜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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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327民初9044号黄支甫(330327********8378)、李菊(530422********0632)、王菜区(330327********819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诉被告黄支甫、李菊、王菜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27民初90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黄支甫、李菊、王菜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期内利息7056.67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0.44%计算)、复利(以705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9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7元,由黄支甫、李菊、王菜区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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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 2 |
(2019)浙0327民初64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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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7民初64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 被告- 黄光概 刘春花 林黄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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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327民初6437号黄光概(330327********325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黄光概、刘春花、林黄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082元,减半收取6041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在苍南县人民法院官网刊登联系方式:书记员0577-647170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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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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