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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翊

    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道黄园路33号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7栋401(自主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韩博鑫、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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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韩博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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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讴尚(福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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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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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观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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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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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区文辉、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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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区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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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韩博鑫、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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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韩博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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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天津观心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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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天津观心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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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封欢欢、天津观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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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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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李鹏飞与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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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李**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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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刘承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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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原告-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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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92民初41116号原告李鹏飞与被告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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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92民初4111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 李鹏飞 被告- 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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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1116号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与被告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92民初411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鹏飞赔偿20元;二、驳回原告李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鹏飞负担15元,被告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联系电话:020-366907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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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2

    (2020)粤0192民初41116号原告李鹏飞与被告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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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92民初4111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 李鹏飞 被告- 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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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20)粤0192民初41116号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与被告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现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欺诈退一赔三,不满五百元赔偿五百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7日内,逾期视为你方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3日15时30分在本院诉讼平台(www.gzinternetcourt.gov.cn)第十五法庭(网络)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联系本院获取案件关联码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一日联系电话:020-366907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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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01
    3

    (2020)粤0111民初7006号原告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承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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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700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承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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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7006号刘承义: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承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粤0111民初7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刘承义返还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款223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联系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邮编:510410联系人:卜曼曼林珊电话:83007555533812822020-06-0916:09:58:0(2020)粤0111民初7006号原告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承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送达,公告,刘承义,有限公司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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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9
    4

    (2020)粤0111民初7006号原告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承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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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700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承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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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7006号刘承义: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承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电话通知、邮寄及上门送达,未能将(2020)粤0111民初700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送达给你。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0年6月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联系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邮编:510410联系人:卜曼曼林珊电话:83008366、83007555531949882020-03-1215:07:52:856(2020)粤0111民初7006号原告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承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开庭,电话,副本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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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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