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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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与邓浩杰、陈玉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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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民初25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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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30 |
2 |
邓浩杰,陈玉碧,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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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保20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邓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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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22 |
3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何树珍、张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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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8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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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8-30 |
4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与何玉娥、马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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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民初17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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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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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龙某、邓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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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保183号 | - |
当事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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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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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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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民初13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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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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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赵某、刘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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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保167号 | - |
当事人-刘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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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14 |
8 |
其他一案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漆某;何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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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保166号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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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14 |
9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罗某;胡某;陈某其他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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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执保15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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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14 |
10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与陈刚、谭桂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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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324民初13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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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5-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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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324民初2334号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诉刘斌、黄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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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24民初23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 被告- 刘斌 黄丽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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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324民初2334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诉被告刘斌、黄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斌、黄丽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罚息至本息偿清日止;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仪陇县金城镇南街住房,房产证号:仪房权证金城<2002>字第00011176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全部合理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9月26日下午15:00时在本院金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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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2 |
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诉被告唐德东、郑可明、李奎、胡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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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4民初33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 被告- 唐德东 郑可明 李奎 胡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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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3303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诉被告唐德东、郑可明、李奎、胡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7152.56元、逾期罚息5445元,并自2017年10月9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承担逾期罚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郑可明、李奎对第一项本金、利息、罚息在最高额12万元内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对被告胡鑫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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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3 |
(2018)川1324民初3304号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与王继林、盛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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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4民初33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 被告- 王继林 盛能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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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3304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与被告王继林、盛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324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继林、盛能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截止2019年1月21日的利息46060.34元、罚息96975元,并从2019年1月22日起支付利息和罚息至清偿之日止(其中利息按月利率9‰计算,罚息按4.5‰计算),二、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王继林、盛能琼提供抵押财产(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82号3幢6单元6层1号房产)的处置价款在最高余额7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6元,由被告王继林、盛能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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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
4 |
(2018)川1324民初3303号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诉唐德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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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4民初33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 被告- 唐德东 郑可明 李奎 胡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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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3303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与被告唐德东、郑可明、李奎、胡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唐德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罚息至本息偿清日止;2、被告郑可明、李奎、胡鑫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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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5 |
(2018)川1324民初3304号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诉王继林、盛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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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4民初33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 被告- 王继林 盛能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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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3304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诉被告王继林、盛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继林、盛能琼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罚息至本息偿清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王继林、盛能琼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全部合理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2月21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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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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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4民初2082号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与罗丹丹、彭健、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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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4民初20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 被告- 罗丹丹 彭健 姜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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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324民初2082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与被告罗丹丹、彭健、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324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丹丹、彭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截止2018年9月21日为11610.62元;2018年9月2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7.4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姜军在12万元限额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罗丹丹、彭健负担,由被告姜军保证责任12万元限额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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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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