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海公(官)行罚决字[2020]00612号 | 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盐官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海宁耀华鞋材有限公司在2020年04月21日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硫磺后至今,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硫磺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海宁耀华鞋材有限公司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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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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