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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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荔工商处字[2018]511号 | 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龙腾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3000349741 法定代表人:绳维龙 类型:内资企业 经营场所: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宝庆新北约5号702房 经营范围:工商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体育运动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健美运动技术咨询;母婴月子生活咨询服务;婴幼儿启蒙咨询服务;美容健身咨询服务;产后形体修复咨询服务;交通运输咨询服务。 2018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住所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宝庆新北约5号702房实际不存在,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遂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提交申请资料于2017年12月4日取得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为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宝庆新北约5号702房,申领营业执照的形式为住所自主承诺申报。 本局在2018年6月15日经济户口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地址实际不存在。经本局调取比对当事人申领营业执照的原始档案材料,证实当事人申领营业执照时提交的住所资料为虚假。2018年1月26日,当事人因无法联系已被本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本案收集的证据有:当事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的原始档案、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关于核对商事主体地址的复函及附件,以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18年7月17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穗工商荔分听字(2018)第0201806030000358-00001号 《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证据,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六十四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却作真实承诺的行为,实属主观故意,且性质恶劣,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当事人于2017年12月4日取得的公司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2号之三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020-81813003)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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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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