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古工商处字【2017】10号 | 古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武威市诚建住房合作开发有限公司古浪分公司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古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古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本局,本处罚决定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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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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