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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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严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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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3民初24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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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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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陶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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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3民初24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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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 2020-12-20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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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代永、陈国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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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3执108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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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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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小娟、王瑞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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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3执恢194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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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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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碧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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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3民初19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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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3-3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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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77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长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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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杨长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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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3民初1777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1318.9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本息合计金额51318.93元,自2019年8月1日起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含罚息);二、本案诉讼费等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盐亭县人民法院金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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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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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78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正焰、任巨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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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任正焰 任巨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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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3民初1778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任正焰、任巨元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510.52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本息合计金额36510.52元,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34‰计算,从2018年12月31日到贷款结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6676‰支付贷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等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盐亭县人民法院金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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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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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95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胥国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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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胥国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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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3民初1795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516.86元及利息51904.0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本息合计金额91420.88元,自2019年8月1日起以本金39516.86元为基数至贷款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33‰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等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盐亭县人民法院金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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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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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96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胥锡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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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胥锡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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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3民初1796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346.06元及贷款利息24518.85元,本息合计金额53864.9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以3万元为基数月利率8.75‰计算,从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25‰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至贷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2.2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等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盐亭县人民法院金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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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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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94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军、廖仕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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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军 廖仕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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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3民初1794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李军、廖仕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99.98元及贷款利息52608.61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本息合计金额92608.58元,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以5万元为基数月利率8.75‰计算,从2015年1月26日到贷款结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25‰支付贷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等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盐亭县人民法院金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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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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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93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先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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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黄先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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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3民初1793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49999.98元及利息30909.77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本息合计金额80909.75元,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以,49999.98元为基数月利率8.87‰计算,从2015年12月10日到贷款结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418‰支付贷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等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盐亭县人民法院金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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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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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71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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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何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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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3民初1771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何林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贷款利息4525.37元,本息合计:54525.37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6328‰计算,从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11月1日止,按月利率10.6859‰支付贷款利息;从2018年11月2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含罚息);2.本案诉讼费等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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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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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74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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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任顺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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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3民初1774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仁顺东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4976.3元(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本息合计金额84976.3元,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月8日,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5‰计算,从2015年1月9日到贷款结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25‰支付贷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等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盐亭县人民法院金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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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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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75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胥福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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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胥福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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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3民初1775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胥福勋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673.28元及贷款利息26310.11元,本息合计金额53983.3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1、从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2年5月12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1‰、展期后按月利率9‰计算;2012年5月13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6001‰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止;自2019年5月1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2.6001‰计算。2、从2011年6月9日起至2012年6月9日,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68‰计算,2012年6月10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2553‰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止;自2019年5月1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3.2553‰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等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盐亭县人民法院金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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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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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76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胥锡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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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3民初17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胥锡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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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3民初1776号原告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98.40元及利息31058.1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本息合计金额81056.56元,自2019年8月1日起以本金49998.4元为基数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418‰计算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等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盐亭县人民法院金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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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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