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诺贝尔

    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

    存续
    • 邮箱:jtqiny@nabel.cc
    • 查看更多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临平大道1133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余人社监罚字[2016]0006号 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水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临平大道1133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成立日期:2002年9月26日注册号:3301004000126932015年10月12日,苏鹏实名举报当事人自2014年1月起,22、23、26号车间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2016年1月6日,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三十个工作日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存在违法延长1名劳动者工作时间之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22号车间、23号车间、26号车间的考勤记录;2015年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本案当事人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存在违法延长1名劳动者工作时间之行为(月均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其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另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4〕185号)附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第63条之规定,违法延长劳动者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低于10%且不符合第一档情形的,给予警告,按照每人100元以上且低于300元标准罚款,本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贰佰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余杭支行(详见《缴纳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 展开
    2016-08-22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