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天津蓠原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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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2民终331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蓠原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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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02 |
| 2 |
浙江桔瓣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缤果盒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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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4228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桔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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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09-30 |
| 3 |
东莞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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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276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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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2-18 |
| 4 |
张萌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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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9执70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张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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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2020-03-20 | 2020-04-26 |
| 5 |
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雷建龙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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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3200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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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04-27 |
| 6 |
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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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9民初771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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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19-12-09 |
| 7 |
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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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320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人-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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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20-09-23 |
| 8 |
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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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6520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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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20-02-10 |
| 9 |
北京华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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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34209号 |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
当事人-北京华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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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19-10-18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20)赣0703民初12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林林 被告- 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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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G23 | 2020-08-20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浙0110执1889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20民终2237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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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2237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 广东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缤果可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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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终2237号缤果可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2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276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至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276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原审被告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缤果可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7420元及利息(其中884420元的利息,从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外113000元的利息从2019年8月29日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上诉人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确定的货款997420元及2021年1月14日以前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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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 2 |
(2021)粤2071执保4967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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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49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缤果可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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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缤果可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2276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496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缤果可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9479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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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 3 |
(2021)粤20民终2237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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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2237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缤果可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 当事人- 缤果可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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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终2237号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缤果可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2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276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至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276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原审被告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缤果可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7420元及利息(其中884420元的利息,从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外113000元的利息从2019年8月29日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上诉人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确定的货款997420元及2021年1月14日以前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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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 4 |
(2020)粤2071执保4329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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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43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缤果可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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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莞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缤果可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227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4329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宾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缤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缤果可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9479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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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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