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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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绿森不动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左智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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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苏州市绿森不动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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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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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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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2146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孙伟 被告- 黄英明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绿森不动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黎健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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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英明:本院受理原告孙伟诉你、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绿森不动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黎健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一日承办人:范君电话:0512-63183703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法庭邮政编码:2152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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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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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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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2146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孙伟 被告-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绿森不动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黎健福 黄英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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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黎健福、黄英明:本院受理原告孙伟诉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绿森不动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万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黎健福、黄英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214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汾湖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承办人:范君电话:0512-63183703邮编:215200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汾湖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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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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