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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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菊园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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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55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菊园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郑国强 牛壮 史玉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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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5599号郑国强,牛壮: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菊园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国强,牛壮,史玉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0月1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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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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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郑国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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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559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菊园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史玉富 郑国强 牛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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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5599号郑国强:本院受理上海菊园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郑国强、史玉富、牛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司法中心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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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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